产品简介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商业银行一般负债,先于商业银行长期次级债务、混合资本债券以及股权资本的无担保金融债券。
产品特点
开行是唯一具备企业债、短融、中票等全牌照承销业务的银行,也是唯一将债券融资、承销和做市三项功能集于一个部门的机构,作为国内最大的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体,是具有集发行人与承销人于一身优势的“债券银行”。
(一)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制约了其经营主动性和风险承担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可以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能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主动负债工具,改变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化解金融风险。
(二)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直接融资渠道缺乏,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通过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是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发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适用客户
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所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级或者相当于 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人投资具有担保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投资人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符合一定的比例安排。
业务办理流程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发行人应在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案例介绍
2012年4月25日,开行牵头主承销的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亿元金融债券成功亮相资本市场,有力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本次瑞穗银行债的成功发行是我行发挥债券银行优势和创新金融工具支持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经典案例。
总行资金局负责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工作。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