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现金存取款业务是指开行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理人民币现金等相关服务的行为。具体代理事项包括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现金存款;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现金取款;其他与现金相关的委托代理事项。其中开行作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受委托方为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产品特点
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现金的方式,为开发银行客户提供现金存取款服务。
适用客户
在开发银行开立以下账户的客户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可申请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一)基本存款账户: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支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同意后可以为客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账户可以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同意后可以为客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业务办理流程
客户缴存现金时,直接至代理行柜台填写代理行进账单,进账单收款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为分行在代理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账号,缴款人为客户名称。客户将加盖业务用章的代理行回单交至开发银行。客户提交开行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客户需在代理行现金支票存根上签字,然后由开发银行员工持代理行现金支票陪同客户到代理行提取款项。
企业局负责在京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现金存取款业务申请,各分行受理辖区客户现金存取款业务申请。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