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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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结算

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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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2016-02-19A+

  产品简介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产品特点

  无起点金额的限制,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无限定使用对象,企业和个人均可使用。

  适用客户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业务办理流程

  作为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开发银行审核收到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无误后,按规定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将第一联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加盖“业务专用章”退收款人。

  作为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的处理:开行接到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手续。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开行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开发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款项,开发银行将通知书连同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联系方式

  企业局负责在京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委托收款业务申请,各分行受理辖区客户的委托收款业务申请。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