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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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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2024-11-27A+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监管文件要求,现将我行受理银行询证函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数字函证受理信息

  (一)受理范围

  我行可为来函机构提供在我行开立有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的数字函证服务。我行由各一级分行按照所辖业务范围受理数字银行询证函。

  (二)业务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或证券公司等来函机构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起函证申请。

  2.被函证客户需在14个自然日内在电子银行客户端授权业务办理以及授权我行收取函证费用。

  3.被函证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客户端成功授权后,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进行回函。

  (三)回函格式

  目前我行使用《操作指引》中规定的“格式二”对来函进行回复。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首页-银行函证工作-函证平台-通知公告-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接入银行业务规则”。

  二、纸质函证受理信息

  (一)受理范围

  我行可为来函机构提供在我行开户的客户或与我行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纸质函证服务。我行由总行及各一级分行按照所辖业务范围集中受理纸质银行询证函。

  (二)发函方式

  来函机构可选择邮寄或跟函的方式发送纸质函证。如选择跟函的方式,跟函单位现场经办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跟函单位应向开发银行提供现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来函机构印章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上应有现场经办人身份证信息。

  (三)受理要求

  1.我行受理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格式一”、“格式二”、验资业务和同业业务询证函,并针对其中的1-14项及附表进行回复,其中“委托投资”业务需填写在第14项“其他”中(如有)。

  2.来函抬头处应当规范填写经办机构名称。对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我行将不予办理。规范抬头名称、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请见“五、经办机构信息公示”。

  3.询证函上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扣款银行账号(如客户在我行无有效账号,请划线或写“无”)、预留签章处日期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4.询证函上应由被函证客户加盖其在我行开立的扣款账户的有效预留印鉴。对于多页询证函,还应由客户加盖有效预留印鉴骑缝章。对于无法加盖有效预留印鉴等情形,请与经办机构协商处理。

  5.来函机构应填写的所有栏位均不应留白,无需函证的事项应当用斜线划掉。询证函应当全部机打或全部手写,手写字体应当清晰、规范,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有人为涂改痕迹。如确有特殊原因,采用部分机打部分手写的方式,手写内容或涂改内容应当加盖被函证客户预留印鉴。

  6.对于不符合《操作指引》规范的函证,我行将不予办理。

  三、回函用章

  我行电子回函结论栏加盖经办机构电子业务专用章,具有防伪和可校验功能。纸质回函结论栏加盖经办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多页询证函加盖骑缝章。如来函机构对回函用章的真实性有疑问,请联系具体经办机构进行校验。

  四、收费标准

  请查看国家开发银行官网“产品服务-服务价格目录”中的最新版《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服务价格目录》,了解开发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如被函证客户应缴纳费用,但无法成功扣款或没有及时缴纳的,我行将通知来函机构。

  五、经办机构信息公示

  来函机构有业务疑问的,请致电各经办机构。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总行营运管理部:010-88308662、010-68307166。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