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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债发行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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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2016-02-19A+

  产品简介

  熊猫债是境外机构(包括境外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企业等)在中国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

  产品特点

  开行是唯一具备企业债、短融、中票等全牌照承销业务的银行,也是唯一将债券融资、承销和做市三项功能集于一个部门的机构,作为国内最大的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体,是具有集发行人与承销人于一身优势的“债券银行”。

  国际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发行国货币计价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

  熊猫债是一种外国债券。通常把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人民币债券或熊猫债。外国债券只在一国市场上发行并受该国证券法规制约。如扬基债券是非美国主体在美国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武士债券是非日本主体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

  同国内债券发行相类似,外国债券在发行条件上要考虑包括发行额、偿还期限、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偿还方式、信用评级等。

  适用客户

  境外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业务办理流程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除非该境外机构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经财政部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联系方式

  总行资金局负责熊猫债发行承销工作。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