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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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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2016-02-19A+

  产品简介

  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定向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产品特点

  一是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二是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化,只需向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三是注册有效期两年,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四是信用评级、产品结构灵活,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商定。

  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发行方式,非公开定向发行。发行期限,不限。发行费率,一般为千分之三/年。定向发行协议,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如变更定向发行协议,应提前征得定向投资人书面同意,并在经变更的定向发行协议生效后向协会报备。首期发行时间要求,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后报备,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将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发行结果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信息披露,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律处罚,对于在定向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中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协会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适用客户

  具有融资需求的非金融企业。

  业务办理流程

  

  开行企业局及分支机构为具备发债条件和合作意向的客户,制定初步债券承销方案,对项目风险、合规性、承销事项、合作条件及承销方案进行审议,准备入库申报材料,并报送总行资金局。经开行债券承销业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进入承销项目库,与客户签订正式承销协议,并开展项目申报,获得监管部门注册批复。开行组建承销团,按照独自主承销、联席主承销和参团债券的角色进行债券承销。开展后督管理,通过合规管理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有序进行。

  案例介绍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

  注册总额度:30亿元人民币

  注册有效期:2年

  发行规模:30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限:3年

  付息方式: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募集资金用途: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发行窗口选择:企业可根据注册期内的资金需求情况,结合市场环境,灵活确定每期定向工具的发行规模与期限,以最大化减少资金沉淀,节约融资成本。

  联系方式

  企业局负责在京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申请,各分行受理辖区客户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申请。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